验厂审核现场健康安全要求—消防安全
一、现场健康安全分类
-消防安全 Fire prevention
-化学品管理 Chemical control
-机器设备 Machinery and special appliance
-人员防护 Personal protection
-电气安全 Electrical safety
-其他通用要求 Other common requirements
二、消防安全
1. 基础概念
-火灾危险性分类
-火灾危险性分类
2. 灭火器
2.1基本要求
2.1.1 适用法规: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444-2008 《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灭火剂类型 | 不相容的灭火剂 | |
干粉与干粉 | 磷酸铵盐 | 碳酸氢钠、碳酸氢钾 |
干粉与泡沫 | 碳酸氢钠、碳酸氢钾 | 蛋白泡沫 |
泡沫与泡沫 | 蛋白泡沫、氟蛋白泡沫 | 水成膜泡沫 |
2.1.2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2.1.3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m2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2.2 配置距离要求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C类火灾:气体火灾
2.3 配置数量要求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a. 计算举例:例如,某存放塑料和纸制品的仓库(未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面积为1620 ㎡(长108m*宽15m),可以选用ABC 干粉灭火器,仓库的危险级别为中危险级火灾场所,查表3 可知应选用3kg 的ABC干粉灭火器,单个3kg ABC 干粉灭火器的最大保护面积是150 ㎡。应配灭火器个数为1620 ㎡÷150 ㎡/个=10.8 个,
实际应配11 个3kg 的ABC 干粉灭火器。(注: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灭火器的数量不得少于2 具,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多于5 具)
b. 简化情况下,按100平方1只进行配置(但还是要考虑灭火的规格—几公斤的)
2.4 检查及维护
GB 50444-2008 《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2.5 报废规定
GB 50444-2008 《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3. 消防栓
3.1消防栓必须要设的条件
GB 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拴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
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 的室内消火栓。
。。。
5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注: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3.2 消防栓不设的条件
GB 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l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3 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 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3.3 消防栓-布置和数量的要求
GB 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但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以及本规范表3.5. 2中规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室内消火栓宜按直线距离计算其布置间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m;
2 消火栓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50m
3.4 消防栓-压力要求
GB 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的民用建筑等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 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其他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 25 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0m计算。
3.5 消防栓-配置规格要求
GB 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室内消火栓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DN65室内消火栓,并可与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设置在同一箱体内;
2 应配置公称直径“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不宜超过25.m;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价19的消防软管,其长度宜为30.m;轻便水龙应配置公称直径25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宜为30m;
3 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16mm或19mm的消防水枪,但当消火栓设计流量为2. 5L/s时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11mm或13mm的消防水枪;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6mm的消防水枪。
3.6 消防栓-高位消防水箱要求
GB 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涉及到给消防栓的临时供水,对其容积、压力有要求
-涉及到给消防栓的供水的水源方面的要求
-由于消防试水如果有问题,上述要求就没有意义,本处略过。
3.7消防栓-维护要求
GB 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每季度应对消火栓进行一次外观和漏水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消火栓应及时更换。
-每季度应对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进行一次检查,并应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
-每年应对系统过滤器进行至少一次排渣,并应检查过滤器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当堵塞或损坏时应及时检修。
-每年应检查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设施的结构材料是否完好,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4. 喷淋系统
4.1 喷淋系统-安装要求(厂房)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高层乙、丙、丁类厂房: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4.2 喷淋系统-安装要求(仓库)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
-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
-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设计温度高于0℃ 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 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非高架冷库;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4.3 喷淋系统-安装要求(其他)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5 自动报警装置
5.1 自动报警装置–设定条件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获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防烟隔间的要求—忽略
6. 场地布局—宿舍和办公室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
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7. 安全出口要求
7.1 安全出口要求—距离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7.2 安全出口要求—数量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7.2.1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7.2.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干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7.2.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7.2.4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或1部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1、最高三层;2、最多200平方;3、最多总计50人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干50m,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 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干1.40m;
7.3 安全出口要求
7.3.1 安全出口要求—逃生门的宽度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 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 10m;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谁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 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 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7.4 安全出口要求
安全出口要求—门的其他要求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撞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学校、医院、超市、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7.5 疏散通道要求
疏散通道要求—宽度
公安部令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GA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m,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
GB 15606-2008 《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通道
-木工车间内宜设有贯穿车间的纵钱通道。主通道的宽度应很据运行车辆的种类而定,最窄处不得小于2m.
-单独用作安全硫散用的通通.其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4 m.
7.6 疏散通道要求
7.6.1 疏散通道要求—室外楼梯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7.6.2 疏散通道要求—楼梯间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6. 4. 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7.7 消防电气要求
7.7.1 消防电气要求—备用电源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1.4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各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 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 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 5h0
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7.7.2 消防电气要求—配置限制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2.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干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10.2.5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公安部令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7.8 消防管理—演习和培训
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
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